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执行日期的通知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执行日期的通知

1995-09-14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执行日期的通知

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【发布文号】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95-09-14【实施日期】 1995-09-14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【产业领域】 农林牧渔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执行日期的通知

(1995年9月14日)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:
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〔1995〕52号通知,印发了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,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。最近,各地反映,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,一些纳税人在今年七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、缴纳了增值税,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,因此,要求推迟执行日期。
关于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的执行日期,经与财政部商定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
立即登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