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执行日期的通知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执行日期的通知
| 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 | 【发布文号】 |
|---|---|
| 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 | 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 |
| 【发布日期】 1995-09-14 | 【实施日期】 1995-09-14 |
| 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| 【产业领域】 农林牧渔 |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执行日期的通知
(1995年9月14日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:
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〔1995〕52号通知,印发了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,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。最近,各地反映,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,一些纳税人在今年七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、缴纳了增值税,并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,因此,要求推迟执行日期。
关于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的执行日期,经与财政部商定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。